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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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臺鐵公司得視業務需要於國內、外設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
- 2.臺鐵公司分支機構之類型與定位,另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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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10527 制定)
臺鐵公司得視業務需要於國內、外設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 臺鐵公司分支機構之類型與定位,另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依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分公司名詞
(1110527 制定)
依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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