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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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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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10527 制定)
臺鐵公司業務範圍如下: 一、經營鐵路客貨運輸。 二、辦理鐵路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相關附屬事業。 三、投資、轉投資或經營鐵路相關之業務。 四、其他經交通部核准或委託之業務。 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原辦理之各項業務,於臺鐵公司完成公司登記後,改由臺鐵公司概括承受辦理。
立法理由一、臺鐵公司之業務範圍。 二、參考港務公司條例第二條及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機場公司條例)第三條內容定之。 三、增列第二項,載明臺鐵公司概括承受臺鐵局現有業務。,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承受名詞
- 鐵路法 第 21 條條文
(1110527 制定)
一、臺鐵公司之業務範圍。 二、參考港務公司條例第二條及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機場公司條例)第三條內容定之。 三、增列第二項,載明臺鐵公司概括承受臺鐵局現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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