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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鐵路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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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 一、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二、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三、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四、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五、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2. 2.前項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准條件、營業、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鐵路法第21條規範國營鐵路除客貨運輸外,得辦理碼頭輪渡、汽車接轉、倉儲、工具修造及傳承鐵路文化等五款附屬事業,並授權交通部訂定監管規則。

Q · 國營鐵路(台鐵)可以隨便做副業嗎?

不行,須對應第21條五款授權之一

依鐵路法第21條,國營鐵路除客貨運輸主業外,僅得辦理五款附屬事業:碼頭輪渡、汽車接轉、報關倉儲、工具器材修造,以及第五款「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便當、車站商場、鐵道文創多落在彈性的第五款。第二項授權交通部訂定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與督導規則,未落入五款者即屬逾越授權。

白話解讀

台鐵便當、車站裡的商場、鐵道文化節、貨櫃轉運倉儲,這些東西能合法存在,不是「公司想做就能做」那麼簡單。國營事業跟你開的店不一樣:它花的是國家的錢和資源,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必須有法律白紙黑字授權。第21條就是台鐵「副業清單」的法源。它先講主業是客貨運輸,再列出五款准許兼營的附屬事業:碼頭輪渡、汽車接駁、報關倉儲、相關工具器材的修造,以及第五款這個最有彈性的「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最後一句把細節(申請程序、核准條件、會計、督導)丟給交通部訂規則。看懂這條,你會發現台鐵每一項看似理所當然的副業,背後都站在某一款的授權上;超出這五款的生意,它原則上不能碰。

法律定性

鐵路法第21條為國營鐵路附屬事業之授權與監管條款,明定國營鐵路除客貨運輸主業外,得辦理碼頭輪渡、汽車接轉、報關倉儲、工具器材修造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等五款附屬事業,並由交通部訂定相關規則,構成國營鐵路商業經營範圍的法定邊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台鐵賣便當、開商場,國營事業這樣搞副業合法嗎?

合法,但前提是要對應到鐵路法第21條的某一款授權。便當、鐵道文創多半靠第五款『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這個彈性條款,碼頭輪渡、汽車接駁、倉儲則有第一到第三款明文撐著。國營事業跟民營公司最大的差別就在這裡,國營每一項副業都得能在法律裡找到那一款,找不到就是越權。

Q2我想跟台鐵合作做鐵道觀光,該注意什麼?

先確認你的項目落在第21條哪一款,再看第二項授權交通部訂的規則裡的申請程序與核准條件。落在明確列舉款(如倉儲、接駁)路徑清楚;落在第五款『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則彈性大但解釋空間也大。把提案直接寫成『本案屬第21條第五款附屬事業』,比含糊講『想跟台鐵合作』更容易進到正式核准流程。

Q3鐵路法第21條是什麼?

規範國營鐵路(台鐵)主業之外得辦理的五款附屬事業,並授權交通部訂定申請與監管規則,是國營鐵路商業經營範圍的法定邊界。

Q4國營鐵路附屬事業有哪五款?

碼頭輪渡運輸、汽車接轉運輸、報關及倉儲、工具器材修造,以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前四款明確列舉,第五款最有彈性。

Q5台鐵便當的法源是哪一條?

多落在第21條第五款『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這是最有彈性的兜底款。

Q6什麼叫『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受『鐵路運輸及鐵路文化所必需』目的性界線拘束的彈性授權,鐵道文創、文化展演多靠這款,但與鐵路無關的生意仍不在內。

Q7鐵路法21條怎麼判斷某副業合不合法?

先看能否對應五款之一,第1-4款路徑清楚;第五款須論證『鐵路運輸或文化所必需』,再依交通部規則核准。

Q8想跟台鐵合作附屬事業怎麼申請?

確認對應款別 → 取得交通部最新規則 → 備齊營業計畫與文件 → 向國營鐵路機構申請 → 經核准後依規則營業並受督導。

Q9台鐵附屬事業由誰監管?

依第二項,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與督導視察均由交通部所訂規則規範。

Q10怎麼判斷某項提案落在第幾款?

對照運輸延伸(1-2款)、貨運配套(3款)、維運自製(4款)、文化必需(5款),把提案直接寫成『屬第N款附屬事業』。

Q11國營鐵路 vs 民營公司做副業差在哪?

民營公司原則上想做什麼做什麼;國營鐵路權利能力受法律框限,副業必須對應第21條某一款,否則就是越權。

Q12第21條 vs 第21條之1差在哪?

第21條規範可辦理哪些附屬事業(範圍),第21條之1規範辦理時所需毗鄰公有不動產的取得開發(土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款別事業類型與本業關聯彈性程度
第一款碼頭及輪渡運輸運輸延伸明確列舉
第二款汽車接轉運輸末端接駁明確列舉
第三款接送報關及倉儲貨運配套明確列舉
第四款工具器材修理製造維運自製明確列舉
第五款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目的性兜底彈性最大(受目的界線拘束)

事業類型

第一款
碼頭及輪渡運輸
第二款
汽車接轉運輸
第三款
接送報關及倉儲
第四款
工具器材修理製造
第五款
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與本業關聯

第一款
運輸延伸
第二款
末端接駁
第三款
貨運配套
第四款
維運自製
第五款
目的性兜底

彈性程度

第一款
明確列舉
第二款
明確列舉
第三款
明確列舉
第四款
明確列舉
第五款
彈性最大(受目的界線拘束)

立法沿革 3

(0461220 制定)

交通部為管理國營鐵路,得設置總管理機構,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670714 全文修正)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左列附屬事業:   一、有關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二、有關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三、有關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四、有關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五、有關培養、繁榮鐵路運輸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1030530 修正)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   一、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二、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三、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四、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五、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前項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序言之「左列」修正為「下列」,以符法制用字。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五款修正為「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三、由於國營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係經營本業以外之事業,亦應併入督導管理範圍,故對於附屬事業之相關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等之事項,應由交通部訂定規則,俾資遵守;爰將原條文第七十四條之授權依據移列至第二項。

  • 名詞
(0461220 制定)

交通部為管理國營鐵路,得設置總管理機構,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670714 全文修正)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左列附屬事業:   一、有關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二、有關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三、有關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四、有關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五、有關培養、繁榮鐵路運輸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1030530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序言之「左列」修正為「下列」,以符法制用字。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五款修正為「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三、由於國營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係經營本業以外之事業,亦應併入督導管理範圍,故對於附屬事業之相關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等之事項,應由交通部訂定規則,俾資遵守;爰將原條文第七十四條之授權依據移列至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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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法第 21 條規定:「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 一、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二、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鐵路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