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處務規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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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運輸及監理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道路交通管理之規劃、督導與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二、公共運輸發展之政策規劃及督導。 三、鐵道運輸、汽車運輸及公路監理業務之督導。 四、車輛管理、駕駛人管理政策之規劃與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五、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監理檢驗、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車輛牌照核發業務之督導。 六、駕駛人訓練、考驗及駕駛執照核發業務之督導。 七、其他有關公共運輸及監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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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