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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政總局辦事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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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處職掌如左: 一、郵票、明信片、特製信封及郵簡之設計、印製、驗收、儲存、分發及訂價事項。 二、郵用器具、物料之選購、發及管理事項。 三、編撰、印發新郵預告、集郵報導事項。 四、郵用文具單冊、表報之採購、印製、儲存、分發事項。 五、郵政書刊、地圖及其他出版物之印製、定價及發售及保管事項。 六、郵戳之鐫發事項。 七、紀念戳及風景戳之設計、審核事項。 八、區局廢舊物料之驗收、改造及處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物料、器材、郵政票品之採購、供應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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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政總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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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郵政總局辦事細則第 7 條規定:「供應處職掌如左: 一、郵票、明信片、特製信封及郵簡之設計、印製、驗收、儲存、分發及訂價事項。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郵政總局辦事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