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對外行文以局長名義行之,授權事項之行文,得由被授權之單位以各該單位名義行文,由相關主管負責核判。 前項授權事務之行文,應由各單位主管按週錄由或以副本陳送第一層主管核閱。
依據臺灣中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第23條,該條規定了本局對外行文的授權事項,允許被授權的單位以各該單位的名義行文,并由相關主管負責核判。此外,授權事務的行文應該由各單位主管按週錄由或以副本陳送第一層主管核閱。 參考資料可以是臺灣中區郵政管理局的官方網站上刊載的相關法規文件或公告。例如,可以引用該局在官網上公布的相關行文程序及授權事項的具體例子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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