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為便於業務上之聯繫與檢討,每月定期舉行局務會報一次,必要時並得由局長臨時召集之。
對於臺灣中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第26條,本局每月定期舉行局務會報一次,並由局長臨時召集的情形,可以參考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規定,送達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此條規定著重在定期聯繫與局務檢討的需要,也符合機構內部討論與協調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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