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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中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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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便於業務上之聯繫與檢討,每月定期舉行局務會報一次,必要時並得由局長臨時召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臺灣中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第26條,本局每月定期舉行局務會報一次,並由局長臨時召集的情形,可以參考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規定,送達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此條規定著重在定期聯繫與局務檢討的需要,也符合機構內部討論與協調的必要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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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中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中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第 26 條規定:「本局為便於業務上之聯繫與檢討,每月定期舉行局務會報一次,必要時並得由局長臨時召集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中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