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科職掌如左: 一、本區郵用房地之購置、租賃及局屋之建造修繕等事項。 二、本區房地產業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三、本區營繕、機械、電氣工程計畫預算之擬訂、設計、估價、核價 發包、訂約、施工及驗收事項。 四、本區各級公寓暨員工宿舍之登記、分配、管理及修繕之審核事項。 五、本區機動車輛、機械、機具、電氣設備等之修護或交商修理費用之審核及報廢鑑定等事項。 六、本局機械、車輛零件及修護工具之申請、儲存、供應事項。 七、本區機動車輛、機械、機具、空調、電氣管理、水電設備等紀錄資料之填造統計及養護工作之督導考核事項。 八、本區監工人員監督調度及考核事項。 九、本科員工考成、獎懲之初核及本區屬局經辦技術及產業管理人員獎懲之擬議或會核事項。 十、其他有關本區產業及機電管理事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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