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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事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供應組職掌如下: 一、財物採購及營繕工程之勞務採購(以下簡稱採購)作業程序之研擬與修訂事項。 二、採購案件之辦理及爭議與糾紛之處理事項。 三、本局所屬機關採購案件之督導、審、考評及授權建議事項。 四、市場現況及商情資料蒐集事項。 五、開標、訂約、履約之督導、核驗及報關提運事項。 六、本局暨所屬機關招標事宜資訊化之督導與推行。 七、本局暨所屬機關第三類至第五類財產之管理、督導事項。 八、本局所屬機關庫儲器材管理作業之督導事項。 九、本局暨所屬機關財產查核事項。 十、本局財產管理委員會相關業務辦理事項。 十一、民用航空器材專供服務、維修航空器用之地面裝備免稅進口簽審、核轉及管理事項。 十二、免稅進口航材流用查核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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