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長途通信網路運用管理及有關資訊之蒐集、分析、研判及處理發布事項。 二、長途通信網路服務品質之研究、分析及改進建議事項。 三、長途通信網路管理工作自動化及作業電腦化之研究、發展、建議、推行事項。 四、長途通信網路話務預測、設計、觀察、查測等工作之規劃、實施、督導、改進、資料彙編及工作人員之調度、考核與專業訓練之會辦事項。 五、自動制長途通話接通完成率之統計、分析、改進事項。 六、長途電路調度及機線設備負荷平衡之評核分析、改進事項。 七、支援軍事通信有關作業之規劃、協調、實施事項。 八、長途通信網路運用管理設備之建設工程管理、驗收、維護等規劃、實施事項。 九、行動通信業務帳務及管理系統之營運、管理、運作、維護事項。 十、行動通信業務客戶資料之管理、統計、分析事項。 十一、行動通信業務新業務及特別業務之市場調查、營業預測、研究開發、行銷推廣等配合事項。 十二、長途通信部門年度計畫及費用預算之編擬、控制事項、 十三、通信保密、防護措施之協辦事項。 十四、長途通信部門工作簡化之研究、建議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長途通信管理事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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