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 組織編制、預算員額之研擬審核、編報事項。 二 人力規劃、人才儲備及其運用事項。 三 人員任免、遷調、升資、退休、資遣、撫卹事項。 四 薪給、待遇、考勤、差假、加班事項。 五 考成、獎懲、表彰事項。 六 人員訓練、進修事項。 七 人事資料之登記、管理及資歷證明之核發事項。 八 參加公保、勞保事項。 九 有關福利、互助、體育、康樂之規劃、輔導事項。 十 兵役緩召事項。 十一、公務機密維護及洩密案件查處事項。 十二、保防教育、宣傳事項。 十三、安全防護事項。 十四、電信警衛分隊勤務之執行、督導事項。 十五、政治風氣調查事項。 十六、忠誠調查、員工升遷、調訓及出入境案件之查核等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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