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對外行文以所長名義行之;授權事項之行文,由相關單位主管負責核判。
根據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研究所辦事細則第 22 條,本所對外行文應以所長名義行之,而授權事項的行文則由相關單位主管負責核判。這表示行政文書的發文將以所長的名義進行,而授權事項的行文則需經相關單位主管審核。這種分工和核判的規定可參考於中華民國交通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範例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交通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該條例第十一條有關從業人員的授權事項以及行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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