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研究所辦事細則22

快速跳轉

本所對外行文以所長名義行之;授權事項之行文,由相關單位主管負責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研究所辦事細則第 22 條,本所對外行文應以所長名義行之,而授權事項的行文則由相關單位主管負責核判。這表示行政文書的發文將以所長的名義進行,而授權事項的行文則需經相關單位主管審核。這種分工和核判的規定可參考於中華民國交通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範例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交通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該條例第十一條有關從業人員的授權事項以及行文的規定。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研究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研究所辦事細則第 22 條規定:「本所對外行文以所長名義行之;授權事項之行文,由相關單位主管負責核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研究所辦事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