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單位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
根據記載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研究所辦事細則第 23 條,這項法規是在分層負責的規定下,處理公務時的特例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各單位主管可以根據自己的職掌先行處理,然後再補請核定。這表示在特別緊急的案件下,主管可以先做決策,但仍需要事後核定。 這洋洋灑灑的篇幅中並未提到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研究所辦事細則的第23條相關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針對此條款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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