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辦事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局組織條例未設置政風室前,暫於局內指派擔任政風業務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之擬定、宣導事項。 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事項。 七、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八、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本局組織條例未設置政風室前,暫於局內指派擔任政風業務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之擬定、宣導事項。 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事項。 七、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八、其他有關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