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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辦事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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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組織條例未設置政風室前,暫於局內指派擔任政風業務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之擬定、宣導事項。 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政風考獎懲建議事項。 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事項。 七、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八、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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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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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辦事細則第 12 條規定:「本局組織條例未設置政風室前,暫於局內指派擔任政風業務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之擬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辦事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