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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辦事細則 第三章 職責

§ 13–175

13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職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14
總工程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綜理各項技術業務,副總工程司襄助總工程司處理業務。
15
主任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協調本局各單位處理公務文稿及重要案件之管制及協調事項。
16
組室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 (人事、會計、政風主管並依法分別兼受上級人事、會計、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 處理本單位事務,副主管襄助主管處理業務,科長承本單位主管、副主管之命處理業務。
17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主管長官之命,處理業務,並各就所承辦業務負其責任。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辦事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