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協調本局各單位處理公務文稿及重要案件之管制及協調事項。
對於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辦事細則第 15 條的釋義,該條規定了主任秘書在承局長、副局長之命下的職責,主要是協調本局各單位處理公務文稿及重要案件的管制及協調事項。根據這條規定,主任秘書需要協助局長、副局長處理文件和重要案件,並協調所有單位的工作。 參考資料來自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的刑事裁定理由,其中提到了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台灣省轄內公路汽車客運業的營運管理及處罰,這表明交通部具有指揮高級機關的權限。在處理公務文稿及重要案件時,主任秘書需要遵循交通部的相關管理規則,並協助機關領導層進行協調和處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