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室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 (人事、會計、政風主管並依法分別兼受上級人事、會計、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 處理本單位事務,副主管襄助主管處理業務,科長承本單位主管、副主管之命處理業務。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