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組設綜計、稽查、環工三科及清潔隊,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商港區域外環保業務處理及交流事項。 二、商港區域內環境保護、環保工程規劃及管理事項。 三、商港區域內污染防制、稽查、取締、告發、移送、處分事項。 四、商港區域內年度環境清潔督導檢查、防治公害及美化環境執行方案績效考核事項。 五、商港區域內環境品質監測系統設置、操作、維護及資料芨集整理事項。 六、商港區域內重大考染事件緊急應變通報及處理事項。 七、商港區域內生態保育及植裁綠化工作事項。 八、商港區域內環保工程規劃、管理及環境影響評估與監測事項。 九、商港區域內環境清潔、衛生管理事項。 十、船舶污油水收受處理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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