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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辦事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務組設設計、工事、機料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區整體規劃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年度工務概算之審、編製事項。 三、各項重大及新建工程變更、修正之查勘、擬議、處理、設計、繪圖、審查、驗收事項。 四、施工預算之擬訂、審核及登記、保管事項。 五、工程圖當之建立與管理事項。 六、港工作業許可證之核發事項。 七、商港設施損害報告之彙報及資料管理事項。 八、工程技術諮詢事項。 九、工程、港區環境、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及新購船舶之招標、訂約、施工督導及考核、契約執行、驗收派驗、結算驗收證明書簽發、決算及廠商爭議處理事項。 十、機具、資訊、通訊及港灣設備與工程材料之採購、收發、儲運及分類編號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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