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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辦事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秘書室設四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施政計畫編報及追蹤管制事項。 二、年度工作考成考績事項。 三、研究發展事項及因公出國報告存管及運用事項。 四、業務簡報宣導管理及年終業務檢討之綜理事項。 五、人民陳情案件、監察案件及上級交付列管案件之列管追蹤事項。 六、公文檢稽催查詢管理事項。 七、行政革新事項之推動管考及為民服務事項。 八、新開發佈及新聞媒體聯繫事項。 九、國會聯繫暨質詢案件之處理事項。 十、參觀接待事項。 十一、港埠資料拍攝保存、多媒體及簡介製作事項。 十二、慶典活動、敦親睦鄰等公共關係事項。 十三、印信典守、檔案管理、文書處理、文書保密等事項。 十四、財產、房地產管理及保險等事項。 十五、眷舍、宿舍、辦公廳舍營繕、維護使用管理事項。 十六、財物、事物用品採購、水電、環境衛生管理及消防設施維護事項。 十七、工友、駕駛人員管理、考核、行政車輛調派、保養、修護、汰換及檢驗等事項。 十八、動員業務事項。 十九、收付款業務、有價證券保管、出納帳冊表報處理、所得稅作業、銀行帳戶開立及印鑑更換等事項。 二十、不屬於其他各組、室掌理事項。 二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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