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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事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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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政風室分設一、二、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政風機構組織、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考、獎懲及訓練等管理建議。 (二)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預算編列及推動執行、檢討分析。 (三)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四)安全維護計畫之擬訂、督導及執行。 (五)危害及破壞之預防。 (六)協助處理陳情請願。 (七)其他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二)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訂定督導考核防弊措施、政風法令宣導之執行及缺失改進。 (五)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六)廉政會報規劃執行。 (七)其他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一)機構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二)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三)訂定督導考核違反政風案件、政風檢舉案件之處理情形。 (四)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事細則第16條進行逐條釋義,需要參考該條及相關條文的官方法規文件,以確保釋義的準確性和合法性。由於這是一個具體的法規條文,需要查閱最新的相關法規文件,包括政府公布的法律文件和相關部門的官方文件。因此,這裡無法提供具體的釋義,因為需要查閱具體的法規文件,並且該文件可能在不同時間做出了修改和補充,需要確保使用最新的法規文件進行釋義。

  • 任免名詞
  • 名詞
  • 陳情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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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事細則第 16 條規定:「本局政風室分設一、二、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政風機構組織、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事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