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務段辦事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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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指派擔任運轉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動力車運轉及相關工作。 二、乘務員管理考核與運用。 三、行車寄宿舍管理。 四、行車事故調查與處理。 五、行車設備維護管理。 六、運轉副主任襄助運轉主任處理相關運轉業務。 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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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經指派擔任運轉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動力車運轉及相關工作。 二、乘務員管理考核與運用。 三、行車寄宿舍管理。 四、行車事故調查與處理。 五、行車設備維護管理。 六、運轉副主任襄助運轉主任處理相關運轉業務。 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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