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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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會會議由訴願會主任委員召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開會時並以訴願會主任委員為主席。訴願會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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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2條的規定,訴願會會議由訴願會主任委員召集,並且委員應該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開會時以訴願會主任委員為主席。若訴願會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則可以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舉例:例如當一起行政處分案件被上訴並進行訴願審議時,根據這項規則,訴願會主任委員應該親自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除非因故不能出席,才能指定其他委員代行主席職務。
- 訴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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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