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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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人或參加人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請求陳述意見,其無正當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以書面拒絕之,或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訴願會主任委員得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指定委員偕同承辦人員,於指定處所聽取意見之陳述,並作成紀錄附訴願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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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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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第六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訴願機關名詞
- 第六十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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