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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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訴願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認有必要時,得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審酌後,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為言詞辯論,並得通知其他人員或有關機關派員到場備詢。 受理訴願機關依前項規定通知參加人、輔佐人時,應附具答辯書影本或抄本。 言詞辯論應於訴願會會議中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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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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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機關名詞
- 第六十五條條文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審酌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期日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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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