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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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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人或參加人未受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於指定期日到場參加言詞辯論者,除與其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已到場為辯論者外,得於受理訴願機關決定前,敘明理由續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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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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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合法通知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期日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辯論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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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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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5 條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未受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於指定期日到場參加言詞辯論者,除與其利害關係相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