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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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三個月訴願決定期間,自訴願書收受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算。 前項規定,於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補送、補正訴願書時,準用之。 訴願人於訴願決定期間續補具理由者,訴願決定期間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 訴願人於延長決定期間後再補具理由者,訴願決定期間自收受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不得逾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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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訴願決定名詞
- 訴願名詞
-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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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