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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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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再審有再審理由,而無前條情形者,應以決定撤銷原決定或(及)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其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3條的規定,當申請再審有再審理由,而無前條情形時,審議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決定或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其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在申請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參考資料來自於「訴願法 第 81 條」,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審議機關在再審有再審理由的情況下,撤銷原決定或原行政處分時,需要視情節進行變更之決定或者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在申請人不服的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例如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意旨,可了解到審議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的情況。

  • 再審名詞
  • 撤銷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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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3 條規定:「申請再審有再審理由,而無前條情形者,應以決定撤銷原決定或(及)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其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