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捷運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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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綜理處務文稿綜核。 二、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 四、工作分配、領導及監督。 五、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 六、分層負責範圍內工作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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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捷運工程處辦事細則第3條,主任工程司的權責包括綜理處務文稿綜核、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工作分配、領導及監督、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分層負責範圍內工作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以及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交通部捷運工程處辦事細則,主任工程司有權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是指其有權進行捷運工程相關業務的計劃制定、推動進展以及執行工作。這也包括了對工作的分配、領導和監督,以及綜合文件的撰擬和督導,以確保工作順利進行。另外,主任工程司也負責協調和解決分層負責範圍內工作權責問題,以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 舉例來說,根據行政院公報119年11月21日修正之「捷運法」第8條規定,主任工程司在推動捷運工程時,須遵守相關法規,同時確保工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在綜理處務文稿綜核時,應該考慮到這些法規的遵守,並在文件的撰擬時加以考量,以確保工程的合法性。
- 核名詞
- 工作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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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