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辦事細則 第 4 條
快速跳轉
本所設下列科、室、站,並得應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一、車輛管理科。 二、駕照管理科。 三、牌照管理科。 四、稽徵裁罰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九、資訊室。 十、各監理站。
回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所設下列科、室、站,並得應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一、車輛管理科。 二、駕照管理科。 三、牌照管理科。 四、稽徵裁罰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九、資訊室。 十、各監理站。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