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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辦事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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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下列科、室、站,並得應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一、車輛管理科。 二、駕照管理科。 三、牌照管理科。 四、稽徵裁罰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九、資訊室。 十、各監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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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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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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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辦事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所設下列科、室、站,並得應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一、車輛管理科。 二、駕照管理科。 三、牌照管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辦事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