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1.23
廢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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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本所設下列科、室、站,並得應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一、車輛管理科。
二、駕照管理科。
三、牌照管理科。
四、稽徵裁罰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九、資訊室。
十、各監理站。
車輛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檢驗業務及管理。
二、逾期檢驗車輛之違規舉發。
三、委託代檢廠業務之督導管理。
四、轄區檢驗線執業檢驗員在職訓練。
五、其他有關車輛檢驗管理事項。
駕照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駕駛人考驗、發照。
二、駕駛人駕照審驗、註銷。
三、駕駛人異動、變更、補換照。
四、交通安全教育與宣導、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五、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督導管理。
六、技工執照發照。
七、其他有關駕駛人管理事項。
牌照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申領牌照、異動、換照之審查、核發、登記。
二、牌照之管理、請領、收繳換發。
三、車籍資料管理。
四、車輛編管。
五、其他有關牌照管理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站事項。
人事室掌理本所人事事項。
政風室掌理本所政風事項。
會計室掌理本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所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所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
三、本所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
四、其他有關監理資訊事項。
各監理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檢驗、申領牌照、異動、換照之審查、核發、登記。
二、駕駛人考驗、發照及駕駛執照之異動、變更、補(換)照及審驗。
三、車籍及駕籍資料管理。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業務。
五、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等臨櫃查核。
六、文書、檔案、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七、金馬地區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
八、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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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辦事細則全文共 1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1.23,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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