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發展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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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依前一年度之整體業務、財務及投資等情形,提出績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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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依前一年度之整體業務、財務及投資等情形,提出績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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