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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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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董事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會議紀錄送本部備查。常務董事或監察人為履行職權,而另有召開會議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數位發展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9條的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董事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會議紀錄送本部備查。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財團法人的財務及行政運作透明化,政府與民間捐助者應能獲得相關的紀錄資訊以進行監督與追蹤。與此相關的範例是在94年12月3日,教育部針對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的會議紀錄進行審核,以確保其遵守相關法規和政府捐助規定。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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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數位發展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 9 條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董事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會議紀錄送本部備查。常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數位發展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