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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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 (市) 政府,為加強防護工作之實施,應定期舉行防護會報,召集所屬有關單位,依照上級機關指示方針,就有關防護工作,加以檢討改進,必要時得邀請該轄區內交通、電業機關,派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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