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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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呈奉行政院核定後,由交通部、經濟部、國防部、內政部會同公布施行。 (編 註:附件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15741~1575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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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呈奉行政院核定後,由交通部、經濟部、國防部、內政部會同公布施行。 (編 註:附件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15741~1575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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