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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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範圍,除條文內有明確指明外,其他事業機關具有交通、電業設備而負有公共運輸與電力供應責任者,得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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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