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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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交通、電業機關,對所屬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之防護細則,應依照防護條例及本辦法之規定,分別參酌各業特殊情形訂定,並呈報上級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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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各交通、電業機關,對所屬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之防護細則,應依照防護條例及本辦法之規定,分別參酌各業特殊情形訂定,並呈報上級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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