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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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獲竊盜或毀壞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案件之獎金,應自軍法機關或法院裁判結案後,儘速於三個月內發給之,有關單位,應將辦理情形,呈報上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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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捕獲竊盜或毀壞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案件之獎金,應自軍法機關或法院裁判結案後,儘速於三個月內發給之,有關單位,應將辦理情形,呈報上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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