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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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之防護,必需派隊或設棚駐守時,所需住宿之棚房及必要之開支,凡由駐在地之交通、電業機關負擔者,其所需費用,應編列預算,報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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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之防護,必需派隊或設棚駐守時,所需住宿之棚房及必要之開支,凡由駐在地之交通、電業機關負擔者,其所需費用,應編列預算,報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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