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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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電業工作人員,對於負責管理之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或零星材料物品等應隨時注意,切實管理,如因疏忽而致發生竊盜或遺失時,應按情節輕重,依照有關法令懲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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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交通、電業工作人員,對於負責管理之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或零星材料物品等應隨時注意,切實管理,如因疏忽而致發生竊盜或遺失時,應按情節輕重,依照有關法令懲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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