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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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防護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之軍、憲、警直接負責主管人員之姓名、地址、電話號碼,應分別通知當地各交通、電業機關及有關機關,以資聯繫,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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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