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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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置住宅借款人員在借款繳清後,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收回權狀,並解除付款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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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購置住宅借款人員在借款繳清後,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收回權狀,並解除付款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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