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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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購置之住宅,應辦投保火險手續至借款清償時為止,受益人應為其服務機構,保險費用由借款人負擔,並在其薪津項下按期扣繳。如有火險發生,其賠償保險金額應先抵充未償借款本息,餘款發還借款人。但借款人仍享有另行申購住宅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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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輔助購置之住宅,應辦投保火險手續至借款清償時為止,受益人應為其服務機構,保險費用由借款人負擔,並在其薪津項下按期扣繳。如有火險發生,其賠償保險金額應先抵充未償借款本息,餘款發還借款人。但借款人仍享有另行申購住宅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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