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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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繳清前,借款人不得將所購置之住宅租售或頂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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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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