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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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置之住宅,應繳納之稅捐、水電、修繕、管理、以及其他有關之費用,統由購置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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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第17條,購置的住宅所需支付的稅捐、水電、修繕、管理等相關費用,都應由購置人自行負擔。這表示購房人在購置住宅後需自行支付相關的費用,而不是由政府提供補助。這一條法規之目的可能在於鼓勵個人負擔自己的居住成本,並加強個人的責任感。 參考資料: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最新版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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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