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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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輔助購置住宅所需資金來源如左,並應列入年度預算。 一、處理眷舍房地之價款收入。 二、洽撥之國民住宅貸款。 三、國內外銀行財團貸款。 四、各事業機構自籌款項。 五、其他款項。
- 2.前項第一款收入資金、撥充基金循環使用,其他款項之籌集、償還及付息,應由住輔會擬具計畫,報經核准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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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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