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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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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輔助購置住宅分「集體貸款興建」及「自行購建貸款」兩種,其貸款最高限額如左列標準: 一、相當於簡任人員每戶貸給三十建坪之造價及地價。 二、相當於薦任人員每戶貸給二十建坪之造價及地價。 三、相當於委任人員每戶貸給十五建坪之造價及地價。
  2. 2.前項簡任、薦任、委任之比照標準,按照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第四條規定。
  3. 3.前項造價及地價之貸款額,由住輔會比照中央規定標準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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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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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任人名詞
  • 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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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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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第 5 條規定:「本辦法輔助購置住宅分「集體貸款興建」及「自行購建貸款」兩種,其貸款最高限額如左列標準: 一、相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