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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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之給予,依左列之規定: 一、一次退休金,於退休離職之日支給之。 二、每月退休金,自退休離職之次月起按月支給,至權利喪失或停止之次月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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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退休金之給予,依左列之規定: 一、一次退休金,於退休離職之日支給之。 二、每月退休金,自退休離職之次月起按月支給,至權利喪失或停止之次月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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