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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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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命令退休人員,得呈部准增加其每月退休金之數額。但最多以增加百分之二十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第11條,退休人員可以依據第4條第2款的規定向部門申請核准增加每月退休金的數額,但最多限額為增加百分之二十。這項規定為確保退休人員的退休金能夠得到合理的增加而設立。 以最新資料為例,在某位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後,依據第4條第2款的規定向交通部提出申請,並經部門核准增加每月退休金的數額。這種情況下,退休人員在遵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成功獲得了增加退休金的許可。

  • 第四條第二款條文
  • 名詞
  • 退休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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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第 11 條規定:「依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命令退休人員,得呈部核准增加其每月退休金之數額。但最多以增加百分之二十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