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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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郵電事業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請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齡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 2.前項第一款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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